勞工達人/關於加班費請求權及其抵銷問題
發問者: 匿名=>我一個朋友在一間小公司上班 由於有一日發覺自己的加班費與勞基法所規定的相差太多 於是向該縣市的勞工局檢舉 勞工局調查結果是該公司的老闆要將之前所積欠的加班費歸還給我朋友 老闆對該事件非常不高興 由於我朋友是該公司的生產部門的代理主管 老闆於是說該月份有一批產品生產錯誤 以此為由 跟我朋友談條件 就是他只要不收這筆退還的加班費 他就不追究該批產品的賠償問題 請問一下老闆可以這樣的條件交換嗎?? 一個公司產品發生問題不是屬於內部控管問題 也屬常態嗎?? 為何公司可要求員工賠償?? 謝謝
【解答】
  關於您朋友加班費請求權及其抵銷問題,謹分別說明如下,提供參採。
一.一個公司產品發生問題不是屬於內部控管問題 也屬常態嗎?? 為何公司可要求員工賠償??
  如您所言,該公司老闆因您朋友之申訴而不悅,並為規避給付積欠之加班費,以該月份有一批產品生產錯誤為由, 跟您朋友談條件,只要您朋友拋棄加班費請求權,他即不追究該批產品之賠償問題。按他老闆要求您朋友損害賠償,必須舉證確有損害之發生,您朋友有故意或過失之事實,並且損害係因他的故意或過失所致。該公司產品生產瑕疵,若非生產部門內部控管疏失所致,且與您朋友代理主管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則他老闆要求您朋友對於負責生產的商品瑕疵負賠償責任,顯非合理。
二.他老闆可以這樣的條件交換嗎??
(一)按加班費在勞動基準法上稱為「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屬於工資範圍。本件經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調查結果,該公司應給付之前所積欠的加班費,他老闆若藉詞該月份有一批產品生產錯誤,要求與您朋友之工資債權抵銷,拒絕給付加班費,您朋友可以為下列主張,他老闆此舉違法,與該公司同負違法責任:
1.您朋友為爭取本身加班費,向主管機關申訴,他老闆對該事件非常不高興,找碴產品問題,規避加班費之給付,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不得因他申訴而予不利之處分的規定。
2.拒發加班費,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工資應定期給付勞工之規定。
3.他老闆以該生產錯誤,要求與您朋友談條件,抵銷應給付之加班費,您朋友對之既有爭執,他老闆理應循訴訟方式,經法院判決確定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始得主張,而不得逕自抵銷您朋友之加班費,亦即該公司依法有先發給加班費之義務,否則,有違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及同法第二十六條,不得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之規定。
(二)您朋友可以將上述規定向他老闆詳細說明,如該公司仍拒絕給付積欠之加班費,再向當地勞工局請求限期命令該公司給付,屆期如拒未發給,當地縣市政府將會依法處分。
發問者補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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