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6/18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經商字第09802414070號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經濟部九七、四、二四經商字第0九七0二四0七九五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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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18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經商字第09802414070號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經濟部九七、四、二四經商字第0九七0二四0七九五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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